开放交流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浏览次数:2432

一、资助额度及开支范围

1、实验室计划招募的国内外优秀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来实验室工作 1个月以上,

邀请国外和港澳台专家资助 3 /项,邀请国内专家资助 2 /项。

2、开放课题基金的经费用于支付来访专家及必要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内旅费、来访期间住宿费、餐饮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不能用于支付其它科研业务费用(如材料费等);

3、经费仅限于在中国海洋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开放交流基金负责人,访问学者可委托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拟报销发票的抬头必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二、研究成果

1、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至少应做三次学术报告或给研究生开设短期课程, 结束离室前应按照要求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或进展报告。

2、访问学者在本基金资助下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完成单位应署名“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中国海洋大学)”,英文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Chemistry Theory and Technology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Ministry of Education”,并注明:中文“由‘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中国海洋大学访问学者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MCTL Visiting Fellowship Program”。

三、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开放课题研究和基金使用随时进行检查,对无力继续完成课题者,终止其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予以纠正;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可以追加经费并给予奖励。

四、访问学者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为1年,到期剩余经费将由学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