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23浏览次数:2337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海化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为保证海化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海化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第二条  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正副主任、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学院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室务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担任,委员由主任聘任。室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实验室工作需要聘请部分专家作为室务委员会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室务委员会成员需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三条  室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研究方向。

2.研究确定新的实验室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含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3.制定实验室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岗位绩效工资和津贴分配方案等。

4.组织申请重大研究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学术活动,研究确定并监督实验室重大经费的使用。

5.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制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7. 组织考核实验室成员,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要成员的述职报告。

    8. 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室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 室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授权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并主持。室务委员会每学期应定期召开2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要事项和本学期工作计划安排等,实验室其他工作可由主任自行决定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委员商讨后决定。主任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室务委员会会议室务委员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2. 室务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验室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研究决定实验室重大事项时,实际到会室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室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集会议。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实际到会室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室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或决议应注意保密。

3. 室务委员会召开前,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告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整理分发至参会人员阅知,以便参会成员就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4. 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有关决定等,经主任审阅后,方可在实验室内部发布或抄报学校、学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