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开放交流基金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1-08-17浏览次数:2525

    为了促进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交流基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学者前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开放交流基金的申请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 开放交流基金资金来源
     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费
二、研究方向
     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活性气体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及气候效应;有机生物地球化学过程及其对生态环境演变的响应;海水综合利用技术;环境友好型海洋功能材料与防护技术。
     目前实验室可与外界开展合作的研究方向包括:生源活性气体的海-气界面化学;海洋微表层化学;CH4和N2O的分布、通量及其生物地球化学过程;海洋生物标志物降解过程与机制;生源要素的海洋生物地球化学研究;高混浊河口物质的输运模式;海洋环境中化学生物标志物分析与应用;反渗透复合膜研究;正渗透膜研究;仿生膜材料的初步探讨;玻璃鳞片等填料在环氧涂层中分散状态的研究;高分子材料功能结构对海洋生物附着影响的研究。
三、基金申请与评审
1、开放交流基金的申请人应为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科研人员,开放交流基金课题的选题必须符合本室的研究方向,申请人员可浏览实验室网页,寻求实验室的相关科研人员作为合作者。
2、申请者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人员,需由两位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予以推荐方可申请。开放交流基金鼓励青年人才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青年科研人员的申请。
3、实验室每年发布《开放交流基金申请指南》,2011年实验室开放交流基金自2011年8月20日开始申请,至9月20日截止,9月底公布申请结果。
4、开放交流基金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发布的《开放交流基金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开放交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基金申请书填写后,申请者需在申请书上签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每年指定日期前寄交本实验室。
5、 实验室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申请将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专家进行初步审理,对初审通过的基金申请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批。
四、实施与管理
1、开放交流基金的研究期限为1—2年。
2、开放交流基金申请人自基金被批准之日起,即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开题前,客座人员需填写《研究工作分年度实施计划表》,经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审定批准后分年度拨给开放交流基金。
3、开放交流基金资助项目启动后,客座人员须严格按照《研究工作分年度实施计划表》执行。开放交流基金资助项目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4、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放交流基金申请者须于每年年终向室务委员会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课题结束两个月内,客座人员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
五、 经费使用与管理
1、开放交流基金的支持力度为每个课题5万元左右。
2、开放交流基金经费开支范围:
    (1) 开放交流基金经费的主要开支应为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 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交流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等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 客座研究人员至本实验室往返差旅费和住宿费;
    (4) 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 水、电、管理费等;
    (6) 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3、为了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原则上仅限于在本实验室内使用。
4、经费仅限于在中国海洋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开放交流基金负责人,客座人员可委托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5、 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作出详细经费结算。
6、 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实验室有权追回原拨款经费。
六、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客座人员在开放交流基金资助下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第一单位应署名为“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注明由“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交流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成果报告、资料和图表等交实验室归档。
七、附  则
1、客座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本条例自2011年8月20日开始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海洋化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教育重点实验室。